托收与汇付结合 即双方约定先由进口商采用汇付方式预付一部分货款,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余款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托收。一旦进口商拒付、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出口商可以用预付款来弥补或部分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有时进口商也可在预付部分货款时,要求出口商出具银行保证书,以便于在出口商不履约时,银行保证偿还进口商预付的货款。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即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以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双方事先约定两部分的比例,货物出运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取得约定比例的金额。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根据对货物检验的结果,再以汇付方式结算。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即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以托收方式结算。具体做法是,货物出运后,由出口商分别开出一张光票及一张跟单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其余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商收取。采用这种做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在装运月份前XX天送达卖方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XX%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XX%金额用即期跟单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结合 即在使用跟单托收时,同时要求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规定如进口商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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